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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公共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的思考 |
作者:代春泉 |
来源:互联网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1-19 16:02:26 |
赔偿责任,风险损失最终由委托人自己承担。英国Turners所著的《Building Contract Disputes》一书,对交钥匙模式、分散发包模式及项目管理模式的风险分配状况进行了概括性的评估,如表1所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项目管理模式中,委托人(业主)所承担的风险是非常大的。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在推行和采用代建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委托—代理”关系所带来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使风险损失降到最小。针对不同的风险源和项目所处的阶段,从解决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两个方面入手,在实施代建制的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2.1严格代建单位准入管理,构建代建单位信用体系
逆向选择产生的原因在于代建单位拥有隐蔽信息,委托人不能准确掌握其真实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代建单位的管理,构建代建单位的信用体系,使代建单位原有的部分隐蔽信息公开化,提高业主选择代建单位的准确度。
2.2 确定合理计价方式,引入绩效管理机制
目前,代理费用一般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率提取。在该计价方式下,代建单位缺乏必要的约束力和积极性,难以尽最大努力为委托人提供最好的管理服务。为此,委托人应分配一定的剩余索取权给予代建单位,激励代建单位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发挥最好的管理水平。
实践中可采用以下两种计价方式:一是目标成本制。当项目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代建单位从委托人处获取实际成本和酬金,并可就成本降低差额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提取奖金。当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时,代建单位仅能从委托人处得到成本和酬金补偿。如果实际成本超过成本限额,还要处以预定比例的罚款。该制度同样适用于工程项目的其他目标控制。二是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当项目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时,代建单位花费的成本费用及应得酬金都可得到委托人的支付,并与委托人分享节余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与最高限额成本之间,则只能得到全部成本。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成本时,其超过部分委托人不予支付。
2.3 界定工作范围,明确代建责任
代建单位向委托人提供的是管理服务。由于管理服务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考量,代建合同如果对工作范围界定不清、相应责任规定不明,容易造成代建单位缺乏约束力和责任感,工作效率低下,难以实现设立代建制度的初衷。因此,在签订合同及合同运行中,委托人应明确量化工作范围,构建动态的目标考核体系,明确违约责任,形成公平合理的责任界面。
2.4 推行代建担保制度
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有效实现的法律措施。在代建制中实行担保,就是要求代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向委托人提供一定额度的保证金(或保函),担保代建单位按约履行合同。如果代建单位履行合同不利,则担保方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
2.5 引入工程职业责任险制度
工程职业责任险有利于规避因项目管理人员工作疏忽或其它过失引起质量问题造成的风险。代建制项目中,推行职业责任险,就是要求代建单位为项目管理人员购买职业责任险。如果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或其它过失引起质量问题而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由于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会对投保人进行严格的审查,这种审查实质就是对项目管理人员的一次择优筛选。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就难以获得保险。
在国外,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设计、咨询专业人士均须购买专业责任险,对由于他们的设计失误或工作疏忽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在国内,广州等少数城市已开始在工程领域试行职业责任险,但还面临许多困难,比如缺少工程职业责任险的配套法律、法规,国内保险公司从事专业性保险服务的能力较差等问题。因此,在代建制中推行工程职业责任保险是其发展方向,也有待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
3 加大代建单位扶持力度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者和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控制投资意向的执行者。政府加大对代建单位的培育扶持力度对代建制的实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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